三峡大学学科建设专项项目绩效评价办法
三峡大学科〔201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提高建设绩效,根据《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8〕137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建设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设立的,主要用于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以及引导不同类别、层次、门类的学科聚焦一流、特色发展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对项目经费预算、使用和管理进行调控,以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形成激励先进、优胜劣汰的建设机制。
第二章 项目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科办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双一流”建设方案等,按照相关因素规划、审批项目,并开展绩效管理,加强结果考核及应用。
第五条 每个项目需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职责,根据项目目标任务科学编制经费预算,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加强绩效管理,积极配合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定期开展绩效自评。依据项目性质,绩效评价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与方法。
第七条 学科办根据各项目执行特点和上级要求,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可采用专家组评审、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评议、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可分为年度建设评价、期满验收评价两个阶段实施。“年度建设评价”突出过程管理,重点研判项目建设进展;“期满验收评价”突出产出导向,重点研判项目建设结果。
第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完成后,形成绩效评价结论,并将评价结果在校内公示。
第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经费继续划拨与下一轮项目遴选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将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并在下一轮项目遴选中优先、乃至加大支持;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将暂停、乃至追回项目经费,并由学科办约谈项目负责人,减少下一年度经费额度;对于项目执行严重偏离计划或绩效评价结果极差者,由学校对项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作出问责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7月4日